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救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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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救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救字第68號聲請人 許麗惠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相對人 許喻涵 兼法定代理人 石尚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101年度司家補字第41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釋明,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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