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屏東縣萬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254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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