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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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預納郵務費新台幣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協議書、還款計畫書、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四、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如無,釋明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並陳報協商當時收入狀況。
五、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不一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六、提出宥頤沙威瑪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含營業稅申報資料)及說明營業活動及收入情形,並陳報至何時起開始營業?
七、戶籍地(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里○鄰○○街○○號)及營業處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33之4號)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之關係?
八、提出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例如:交通費、小孩贍養費、瓦斯費、繕食費及強制險停車費等,請列明細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聲請人提出之水電費是否包含營業處所?如無請分別提出戶籍地與營業處所之水電費。
九、提出向親友借款五十萬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