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78號聲請人 邱昱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亭毓 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亭毓核發本票裁定,惟查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105年6月14日發函聲請人限期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5年6月20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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