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債務人 江進賢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楊永茂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債權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計有如資產表所示之35筆土地持分,上開不動產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201,000元。依據上開規定,本院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於105年5月26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轉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勳附件: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債務人江進賢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暨資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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