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6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45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洪國展持有第一級毒品,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
一、洪國展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4年2月9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咖啡店,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華哥」之成年男子(下稱「華哥」)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7公克,驗餘淨重
0.055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嗣洪國展 於104年2月12日晚上10時5分許,在屏東縣鹽埔鄉之南華大橋鹽埔端,為警方盤查,並扣得上開海洛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洪國展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9頁),並有偵查報告1份、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2、11至14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扣案可資佐證;而上開海洛因,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後,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04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32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104毒偵346偵查卷第2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
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㈡被告固於警詢時供述:其海洛因來源為「華哥」,且「華哥
」之行動電話為門號0000000000號云云(見警卷第6、7頁),然警方並未因被告之上開供述而據以查獲該海洛因來源「華哥」一節,有屏東縣○○○○○里00000000000里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書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顯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要件有間,故本院尚難依前揭規定減輕或免除被告之刑。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竟仍持有如附表所示
之海洛因1包,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所為實有不該,惟其事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且其所持有之上開海洛因之重量亦甚微,對於社會善良風氣之影響應屬有限,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為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犯行所
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屬實(見本院卷第19頁),且該毒品外包裝1個所殘留之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海洛因,故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蕭雅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1│包│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前淨重0.070公克,驗餘淨重│││因│││0.055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32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參照(見10││││││4毒偵346偵查卷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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