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玉秀受刑人王世杰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度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玉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玉秀因受刑人即被告王世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即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年刑保字第86號)。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王世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王玉秀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在案。而受刑人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1月24日以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10月、拘役50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於106年12月25日確定。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其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3月27日竹檢貴執度107執1237字第1070006037號函及所附送達證書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4月13日竹檢貴執度10
7執1237字第1070008392號函及所附拘票1份、報告書1份、照片1幀、具保人及受刑人即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憑;且具保人及受刑人即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2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即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