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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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3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敏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二、提出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貸款契約約定,應通知借款人後始生全部到期之效力)。
三、提出相對人所負保證債務之授信約定書影本。
四、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896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五、信託專簿影本。
六、債務人 李秀芬 、 陳佳全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七、提出債務人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