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家簡字第8號原告 邱添財 被告 邱源福
邱瑞玉 邱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其主張之遺產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之456,900元,原告之應繼分為四分之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14,225元;另原告合併聲明被告暫管之訴外人遺款50,000元應優先支付規費、電費、稅款等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50,000元應合併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共為164,225元(計算式:114,225+50,000=164,2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涂村宇【附表】┌──┬───────────┬────────────┐│││││編號│土地或房屋│價額(單位﹕新臺幣)│├──┼───────────┼────────────┤│1│苗栗縣○○鄉○○段62-3│266,600元(計算式:面積│││地號土地│43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6,200元/平方公尺)│├──┼───────────┼────────────┤│2│門牌號碼苗栗縣南庄鄉獅│190,300元(見本院卷第41│││山村15鄰205號房屋(樓│頁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層面積共188.4平方公尺│籍證明書)│││)││││**註﹕關於同門牌號碼之││││樓層面積共64.8平方公尺││││之木石磚造房屋(見本院││││卷第40頁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稅籍││││編號00000000000),據││││原告105年7月26日開庭││││時稱早已拆除,故不列入││││計算。││├──┼───────────┼────────────┤│││合計:45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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