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5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5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510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塗光樟 債務人 周美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借款新臺幣5,600,000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點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另債權人聲請利息、違約金應機動計算乙節,惟依兩造住宅貸款契約第九條第㈠項、第十條第㈠項之約定,因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亦即積欠之本金及利息適用之利率均已確定,故債權人再請求利息機動計算,與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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