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