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甲○○被告癸○○
卯○○壬○○子○○丁○○丙○○戌○○己○○庚○○酉○○辰○○未○○申○○○寅○戊○○丑○○辛○○乙○○巳○○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下同)。倘已歿,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亦有死亡,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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