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