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憲庠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憲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憲庠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吳勇毅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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