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8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徐建斌 債務人 馮修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杜政┌────────────────────────────────────┐│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新台幣)│(至清償日止)│(%)││├──┼────────┼────────┼────┼──────────┤│1│171,406元│107年12月16日│1.74│自民國108年1月17日起││││││至108年10月16日止,││││││逾期在6個內,按上開││││││利率10%,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20%計算之違││││││約金。│├──┼────────┼────────┼────┼──────────┤│2│3,253,305元│107年11月16日│1.74│自民國107年12月17日││││││起至108年9月16日止,││││││逾期在6個內,按上開││││││利率10%,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