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丁○○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被告乙○○被告壬○○被告甲○○被告戊○○被告辛○○右五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被告癸○○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義雄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