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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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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