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伍萬陸仟陸佰玖拾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伍萬貳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陸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尚欠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宏卿~B法官劉為丕~B法官柯志民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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