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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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О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放火燒燬建築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放火燒燬建築物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八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丙○惠丙九二執二○九字第二七五三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八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