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沈育琪 被告 許宏彰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簡字第704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梁義順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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