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12號原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淑娟訴訟代理人許惠雯被告嚴清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松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