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3年10月6日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18號(偵查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6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689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刑事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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