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3503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1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