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月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606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俊達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臺南市○○區○○街○○號」,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遭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其戶籍遷至「臺南市府北戶政事務所北區辦公處」,足證債務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已屬不明。綜上,債務人之住居所既屬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本件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