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5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55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昀臻吳易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係設籍於「彰化縣○○市○○街○○○巷○弄○○號」,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上開住居所地址均非本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之聲請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