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港小字第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前就讀北港農工時,向原告借貸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總計新台幣(下同)37,942元,約
定借款人應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
1年之日起於1年內分12期,併同利息依年金法按月償還。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
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被告自民國
94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37,942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
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權利,原告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
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有誠意還這筆借款,希望原告能同意給予時間
慢慢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臺灣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3份、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等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正。至被告辯稱:希望原告能同意給予時間慢
慢清償云云。然查,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
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請求以分期慢慢攤還之方
式,清償本件欠款,自難認有據。至原告是否願意接受被告
以上開方式清償本件欠款,應由兩造自行協商處理,被告亦
不得據此不為給付,是被告上開抗辯,自無足取。從而,原
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7,942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林珮儒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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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金額│利息:期間及利率││
│編號│(本金)├──────┬────┤違約金:期間及利率│
│││期間│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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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6元│自94年7月1│6.375%│自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2│8,722元│自94年7月1│3.175%│自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3│9,722元│自94年7月1│2.925%│自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4│9,722元│自94年7月1│2.925%│自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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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7,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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