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時五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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