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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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265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4樓之2,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1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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