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32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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