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慶上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十字起子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育慶犯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0年度速偵字第3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得之十字起子1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0年度速偵字第3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號偵查卷宗屬實,而該案件所查扣之十字起子
1把,係被告所有供竊盜所用之物,合於上開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