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88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志豪
郭帟志 被告宏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唐立斌 被告 唐立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或其所屬與被告有業務往來之分支機構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院為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宏幃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幃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邀同被告唐立斌、唐立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貸款,並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及總約定書,自102年1月2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借款6筆,合計新臺幣(下同)656萬元(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⑴如附表編號1所示借款,利率依原告3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85%即年息4.25%計算,借款期間自102年
1月2日起至105年1月2日止,於每月2日付息,並按月還本各7萬5,000元;⑵如附表編號2所示借款,利率依原告4至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3.06%即年息4%計算,借款期間自103年3月14日起至同年7月14日止,於每月14日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⑶如附表編號3所示借款,利率依原告4至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3.06%即年息4%計算,借款期間自103年3月26日起至同年7月26日止,於每月26日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⑷如附表編號4所示借款,利率依原告4至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3.06%即年息4%計算,借款期間自103年3月3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於每月31日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⑸如附表編號5所示借款利率依原告4至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
3.06%即年息4%計算,借款期間自103年4月3日起至同年
8月3日止,於每月3日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⑹如附表編號6所示借款利率依原告4至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3.06%即年息4%計算,借款期間自103年4月15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並約定被告宏幃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之本息及手續費,如被告宏幃公司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無須由原告通知或催告,被告宏幃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宏幃公司因存款不足於103年5月23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2項約定,原告自得對被告宏幃公司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被告宏幃公司迄今尚欠原告本金48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唐立斌、唐立穎為被告宏幃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第7條約定,被告唐立斌、唐立穎就被告宏幃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1,200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項所示。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各1份、撥款申請書6份、歷史利率查詢號2份、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1份及借款往來明細查詢單12份為證,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8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編號│借款期間│借款金額│最後繳息日│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民國)│(新臺幣)│(民國)│(新臺幣)│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期間│利率│││││││(民國)││(民國)││├──┼────────┼────────┼──────┼─────┼───────┼─────┼───────┼────────────┤│1│102年1月2日起至│200萬元(分成2│103年5月2日│110萬元│103年5月3日起│年息4.25%│自103年6月4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105年1月2日止│筆撥款:150萬元│││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揭利息利率10%計算,逾期││││及50萬元)││││││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揭利││││││││││息利率20%計算。│├──┼────────┼────────┼──────┼─────┼───────┼─────┼───────┼────────────┤│2│103年4月14日起至│150萬元(分成2筆│103年5月14日│69萬元│103年5月15日起│年息4.00%│自103年6月16日│同上│││103年7月14日止│撥款:105萬元及│││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5萬元)│││││││├──┼────────┼────────┼──────┼─────┼───────┼─────┼───────┼────────────┤│3│103年3月26日起至│50萬元(分成2筆│103年4月26日│50萬元│103年4月27日起│年息4.00%│自103年5月28日│同上│││103年7月26日止│撥款:35萬元及15│││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萬元)│││││││├──┼────────┼────────┼──────┼─────┼───────┼─────┼───────┼────────────┤│4│103年3月31日起至│106萬元(分成2筆│103年4月30日│106萬元│103年5月1日起│年息4.00%│自103年6月2日│同上│││103年7月31日止│撥款:74萬2,000│││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元及31萬8,000元││││││││││)│││││││├──┼────────┼────────┼──────┼─────┼───────┼─────┼───────┼────────────┤│5│103年4月3日起至│65萬元(分成2筆│103年5月3日│65萬元│103年5月4日起│年息4.00%│自103年6月5日│同上│││103年8月3日止│撥款:45萬5,000│││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元及19萬5,000元││││││││││)│││││││├──┼────────┼────────┼──────┼─────┼───────┼─────┼───────┼────────────┤│6│103年4月15日起至│85萬元(分成2筆│103年5月15日│85萬元│103年5月16日起│年息4.00%│自103年6月17日│同上│││103年8月15日止│撥款:59萬5,000│││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元及25萬5,000元││││││││││)│││││││├──┴────────┼────────┼──────┼─────┼───────┴─────┴───────┴────────────┤│合計│656萬元││4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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