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七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三五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復犯搶奪犯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六七六號判決有期徒刑七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