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嗣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六日止,連續在其住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閱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卷宗,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即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止)內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情節重大,認與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