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埔刑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埔刑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四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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