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 廖浩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11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5,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