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台北市○○區○○段○○
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台北市○○區○○段○○段0
00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人)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及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土地之公同共有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及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
三、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