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19號
原 告 佳晟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