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 伊積 欠原
告金額,並非如原告所稱之金額,且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過高,應
予酌減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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