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
偵字第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複製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扣案複製鑰匙壹把係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甲○○所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宣告沒收。變形鑰匙壹把據被告供
稱為伊姊所有,不予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
高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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