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玖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
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
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7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