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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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陳少朋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2,775元,應繳
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