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52號再審聲請人 歐秋芒 訴訟代理人 梁春富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張募曼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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