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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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國棟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74號判決聲請上訴,但於上訴期間屆滿(含在途期間)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則應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