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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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智宏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高宏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佩瑾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81,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94,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494,15
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芝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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