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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