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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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9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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