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24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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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花小字第24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5年度花小字第24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5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曾允志
通 譯 白佩尹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壹萬柒仟壹
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