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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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紀皓暐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150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4年8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5月3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60139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