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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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犯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犯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十月及一年二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四三一四號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四一三四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