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號四樓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